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7民初4946号 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工业园区南京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海阳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纪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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