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25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门西路0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38181602K。
法定代表人于学先,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18)鲁0725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5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截止2019年12月19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信息中,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我院执行干警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电话无人接听,名下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债权、股息红利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
4.被执行人***未向我院报告财产,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9年12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法人代表于学先,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释明,其对我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
综上,该案自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至今,我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