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先,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786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返还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负担。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于2019年8月1日立案执行,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向被执行人袁丰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将上述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杰
审判员 张光波
审判员 范钦鑫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