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
被执行人山东东门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门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元及利息、支付工程款***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亦未自动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和2020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人行进行网络查询,人行未反馈查询结果。
4、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悬赏执行。
综上,经本院查询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证券等部门,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杨继法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