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5571号
上诉人莱阳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上诉人莱阳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莱阳裕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4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陈晓彦
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