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拓普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2民初326号
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090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辉,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海,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徐连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方周,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苓,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鲁069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1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6民终43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被告申请进行了工程质量鉴定。2021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被告申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审判员  张燕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