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3954号
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090号。
法定代表人:于学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海,山东孙一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烟台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方山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桂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波,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