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8148号
原告: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革命村三组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建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38181602K。
法定代表人:于学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
原告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被告莱阳市大华消防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立案。2017年12月11日原告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河区欣佳水暖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邵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