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0泰州市佳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204民初740号
原告泰州市佳欣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佳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佳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才
法官助理 钱 昀 书 记 员 王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