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辉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北京锦辉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孟令博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执字第00558号
申请人北京锦辉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出生。
申请人北京锦辉盛泽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09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处理。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房民初字第0996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