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3685号

申请人: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鹤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旺西村/div>

负责人:唐荣。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徐荣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于2018年4月8日缴纳保证金2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保全申请费16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志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曹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