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和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8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陈鹤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马庄镇马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申请人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882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和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和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