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152号
原告:苏州跨时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183号沙湖科技园2栋3层A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跨时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跨时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跨时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