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

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与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2884号
原告: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信阳乡庞家村。
负责人:庞玉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全飞,山东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公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全球工程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计1868元,由原告无棣县龙达塑料母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