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548号 原告:陕西宏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XX乡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XX乡市**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监事,住河南省**市。 第三人:***,男,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第三人:***,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第三人:***,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乡市**市。 第三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杨**,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陕西省武功县。 第三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西安市蓝田县。 第三人:**,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宏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XX乡市****设备有限公司、***、***、***、***、***、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陕西宏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安市第九医院改扩建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已于2022年11月1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劳务费92173.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返还超付劳务期间的利息37.38元(以超付劳务费数额9217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5日,利息为37.38元);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原、被告签订《西安市第九医院改扩建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存在收到劳务款项后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签订地系原告公司所在地,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号XX广场XX号楼XX**XX室,故本案不应由本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