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煤航人居环境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明诉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碑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明,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

法定代表人:邵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洁,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菁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与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明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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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玉叶

代理审判员  刘 曼

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