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碑民初字第00522号
原告:**明,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任勇亮,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
法定代表人:邵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洁,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菁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与被告陕西煤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明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玉叶
代理审判员 刘 曼
人民陪审员 冯莲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