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立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2635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黔,男。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原告***诉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琼吟
书 记 员 薛 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