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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2635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丙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育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黔。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雪琼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琼吟
书 记 员 薛 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