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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361号 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北路414号174室。 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栋2**6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8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分公司、四川心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2022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霞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