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屹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玉门市荣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1财保30号
申请人:玉门市荣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福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忠,系甘肃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玉门市荣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营业室账号×××内的存款在9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玉门市荣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单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门市荣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营业室账号×××内的存款在9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玉门市荣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卫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