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902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肃州区东南玻璃铝型材塑钢窗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中路玉门疗养院9号门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2XG5T4P。
被执行人: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2250832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于肃州区东南玻璃铝型材塑钢窗经销部与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甘09民终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8916.13元,受理费3385元,执行费1384元;2021年1月20日、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02执4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