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民初503号
原告:**,女,甘肃省玉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甘肃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毅,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治喜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仲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