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9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20981225083257G,住所地甘肃省玉门市玉门镇312国道北侧。
法人代表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市玉门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酒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期间,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仅有位于玉门市花海镇黄水桥村小康住宅中的部分住房和商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委托甘肃天一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经过现场勘查、资料审核后,由于对房屋的质量无法做出专业的判断,无法做出价格评估结论,该财产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房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金文
审 判 员 朱万仁
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