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3462号之一
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瞰海园20号1单元2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MA1011UT54。
法定代表人:夏士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女,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川,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大李家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6079484U。
法定代表人:曲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输费12458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小后海盐田场平项目土石方工程。于2019年8月7日,被告**将该分包工程转包给原告。欠原告价款1245890元,2020年8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0年12月1日前付清欠款,但至今未付,诉请判令被告给付。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的所在地在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该案应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云
人民陪审员 王坐春
人民陪审员 张程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月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