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138号(之一)
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瞰海园20号1**2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1011UT5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大***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6079484U。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2972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