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异47号 案外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大***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2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6)辽0291执字第23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案外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被执行人***承包该公司工程)在大连小窑湾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处工程款3053935.14元。案外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2016)辽0291执字第23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查过程,案外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于 妮 审判员 刘 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松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