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1117号
原告:***
被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汪仁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振福诉被告大连铭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汪仁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振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