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海安县支行、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南通市苏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根,董事长。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钱晓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绿洲公司)与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苏东公司)、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审查。

审查中,绿洲公司与苏东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苏东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给付绿洲公司人民币360万元,本案彻底了结,双方再无纠葛,双方就本案所提交的所有异议申请、申诉状、不予执行申请书等情况反映材料均撤回;2、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200元由苏东公司负担;3、如苏东公司未按照该和解协议第一款履行还款义务,则绿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9月28日,绿洲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确认苏东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同日,苏东公司交纳本案执行费19200元。本院据此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19)苏06执恢3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债权债务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异议人自愿撤回所提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开林

审 判 员 吴 科

审 判 员 孙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永刚

书 记 员 钱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