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6执恢37号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绿洲公司,原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海安县支行)与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苏东公司)、江苏中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为南通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通证经内字第45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中,绿洲公司与苏东公司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苏东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给付绿洲公司人民币360万元,本案彻底了结,双方再无纠葛,双方就本案所提交的所有异议申请、申诉状、不予执行申请书等情况反映材料均撤回;2、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9200元由苏东公司负担;3、如苏东公司未按照该和解协议第一款履行还款义务,则绿洲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9月28日,绿洲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确认苏东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同日,苏东公司交纳本案执行费19200元。至此,南通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通证经内字第45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