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10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55年11月24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毅,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来(系**父亲),汉族,1957年9月4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维根,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学志,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
负责人:王青,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禹洲,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远程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汶河二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维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学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临沂远程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仲卫平
人民陪审员 陈怀峰
人民陪审员 刘虹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