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1272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美秀,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长江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5689L。
法定代表人:王维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罗蓉,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安市,住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露
人民陪审员  唐海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