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104民初10559号
原告(并案被告):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新城华盛路58号35幢第二层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平,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冬阳,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商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同时,本院还受理了(2021)宁0104民初10989号原告***与被告鼎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将(2021)宁0104民初10989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平、韩冬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1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1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18.2元、伙食补助费135元(以上合计5908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9日,***在中冶幸福宸工地从事石材安装工作中受伤,在张氏回医正骨医院住院9天,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后认定为工伤。出院康复后,***前往其他项目工地上班,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3月10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做出了银兴劳人仲字(2021)7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鼎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236.2元。鼎商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应该计算标准按照每月3102.6元计算,故提起诉讼。        
***辩称,其也不服银兴劳人仲字(2021)734-2号仲裁裁决书,月工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每月10600元计算,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700元,护理费1350元,器具费1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共计251904.4元;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与鼎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6月29日,***在鼎商公司的中冶幸福宸项目工地工作中摔伤。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住院治疗9天。2020年9月10日,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构成工伤。2020年10月23日,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无护理依赖,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4.5个月。202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20年6月23日,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资12400元,2020年7月24日,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资8800元。***称中冶建工集团(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代鼎商公司发放工资。2021年3月10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解除与鼎商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医疗费1616.01元、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13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700元、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600元、器具费100元、营养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200元、车费584.4元。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银兴劳人仲字(2021)7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鼎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51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51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434.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636.4元、伙食补助费135元。***、鼎商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均起诉至本院。经本院核实,受伤时,鼎商公司未为***购买工伤保险。        
本院认为,***受到的事故伤害并经认定构成工伤,本院予以确认。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发生工伤事故致残,鼎商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鼎商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仅能提供两个月的工资流水,不能作为认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按照***受伤时统筹地区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4407.65元(88153元/年×60%÷12个月)。        
职工因工伤致残,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职工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伤所受伤害致残经鉴定为十级,应由鼎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53.55元(4407.65元×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45.9元(4407.65元×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45.9元(4407.65元×6个月)。经鉴定,***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4.5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9834.43元(4407.65元×4.5个月)。        
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协议机构证明,***未提交证据证明需要护理,故本院对护理费不予支持。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对此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交通费及营养费,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住院治疗9天,应当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15元/天×9天)。        
***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到鼎商公司工作,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不具备可裁判性,本院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并案被告)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并案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853.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45.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45.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834.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并案被告)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5元,被告(并案原告)***预交5元],由原告(并案被告)四川鼎商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敏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媛
书记员    林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