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02民初1801号
原告:三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西端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6—3号康业花园西湖苑G座11A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院2号楼2单元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军辉,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三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80元,减半收取1384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天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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