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160号
原告:宝鸡中桥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原砖厂)。
法定代表人:任希桥,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省怀,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杨贡钊,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中桥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中桥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宝鸡中桥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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