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991号
申请人: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六工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建,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华润大厦****
负责人:张翔,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康业花园西湖范****div 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05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8pt; widows:0; orphans:0">法定代表人:杨贡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39,852.25元财产。申请人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339,852.25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林睿德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英桃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武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