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6民初11926号
原告:海口龙华宏源信管业建材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106MA5T1GA3X6。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南豪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8524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547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海口市龙华区。
原告海口龙华宏源信管业建材商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南豪通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口龙华宏源信管业建材商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0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3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