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与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628号之二
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住所地靖江市孤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8号院2号楼2**9层902号。
负责人:陈玟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6-3号康业花园西湖苑G座11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与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减半收取计6575元,由原告靖江市合发空调净化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