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琼0108民初8874号
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榆中线199号金鹿工业园厂房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WN8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6-3号康业花园西湖苑G座1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31547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君诚金利公司)与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燊消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诚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燊消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诚金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481870.63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1870.63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34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建材销售的供应商,被告因为建设山能智慧产业大厦项目的需要找原告购买建材产品风管,2023年8月5日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907758.63元的货物。被告方向原告方共计付款425888.31元,时至今日,仍有481870.63元货款及利息尚未支付。对于被告方拖欠的481870.63元款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履行该付款义务,被告方皆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辞。原告认为,被告欠款不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金燊消防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5日,被告(甲方、买方)与原告(乙方、卖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产品风管,合同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13%税)总价为3000000元;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按甲方提供的订单为准,乙方报价给甲方审核确认后生产;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总货款的15%给乙方,货送后60天内付清货款;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应以逾期付款总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四倍向卖方支付利息;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处理此事而支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保全费、第三方索赔费用等)。截止2024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871914.19元,另价值35844.44元的货被告尚未提货。被告已付货款425888.31元。2024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服务费34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付清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46025.88元(871914.19元-425888.31元),并从2024年3月9日起计付逾期利息。价值35844.44元的货物被告尚未提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于合同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6025.88元及其利息(从2024年3月9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4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7.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16.88元,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20.75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3238.81元,由原告海南君诚金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6.77元,被告海南金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8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