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财保5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4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身份证号码41022419********。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身份证号码4102241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县,身份证号码41022319********。
被申请人河南光之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镇安泰路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3XALL08K。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光之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河南光之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豫BD6××**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被申请人河南光之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豫BD6××**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对上述保全予以解除。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