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7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南大街**中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周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沧仲裁吴字第00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

另,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已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冀01执7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冀09民特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沧州仲裁委员会(2019)沧仲裁吴字第0009号裁决的申请。

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交了不予执行申请,请求不予执行(2020)冀01执737号案件。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