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金廊公路41号6幢199室。
法定代表人:宋莉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38-43号1层41号。
法定代表人:刘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朗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朗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博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设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河北建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46.00元,减半收取3373.00元,由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默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巧艺
书 记 员 贾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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