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1民初256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65188973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岗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65681687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4.70元,减半收取计4337.35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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