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新疆赛里木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