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23民初71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和小区8号楼2**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伊犁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精河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其  其  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娜尔卡玛勒 书 记 员 王  永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