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宜元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宜元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500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宜元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第二十四层B区。
法定代表人:赵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宜元中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宫伟宸
人民陪审员  杨积成
人民陪审员  王 瑾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狄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