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2民初1808号
原告: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青县京福路辛**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10678521313。
法定代表人:谭兆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青县清州镇后***民委员会。
地址:青县清州镇后***。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身份证号:132932196912120071。
被告:***,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县清州镇后***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刘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姚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