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后***。
法定代表人:XXX,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因起诉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4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申请再审称,在审理申请人与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青县法院及沧州中院并没有对《五王庄小区村民住宅楼实施补充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现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后王庄村全体村民的利益而起诉要求确认无效,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审理。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起诉至青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五王庄小区村民住宅楼实施补充协议》无效,青县人民法院已在(2011)青民初字第869号、(2011)青民初字第2325号、(2011)青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中对该补充协议效力予以确认,且三份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诉请确认补充协议无效属于重复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县清州镇后王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