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4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县捷地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京福路辛庄子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之妻。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县水务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南大道72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沧县捷地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县水务局、沧州三丰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村委会、兆吉公司以其方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均申请撤回上诉。***、***申请撤回对***村委会的起诉,***村委会无异议,且与被上诉人兆吉公司、三丰公司、沧县水务局的利益无关。
本院认为,***村委会、兆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撤回对***村委会的起诉已经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销对沧县捷地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准许沧县捷地乡***村村民委员会、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上诉人沧县捷地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5元,青县兆吉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