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启商初字第0159号
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市汇龙镇长龙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启东市新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市新港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新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欣恒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