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璞剑空气轴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民特20号 申请人:浙江璞剑空气轴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道70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南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璞剑空气轴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剑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璞剑公司称,(2023)绍仲字第0246号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并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1.***依据伪造的证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没有对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属于程序违法。2.***没有***公司出示(2023)浙0602民初3982号、(2023)浙06民终3121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影响璞剑公司准确答辩和质证,属于程序违法。3.仲裁员遗漏工程计量司法鉴定等多项诉求,属于程序违法。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聘书”系伪造,***认定伪造的“聘书”为有效证据,并据此出具裁决书,属于枉法裁决。三、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和相关事实内容陈述,即(2023)浙0602民初3982号、(2023)浙06民终3121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影响璞剑公司在该仲裁案件审理中的准确答辩和质证,以及在其中查找更多裕众公司违法、违规、违约的司法认定和证据,属于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1.***没有认定违法转包、再转包等严重违法、违规、违约的事实和行为,裁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2.***认定“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裁判严重背离事实;3.***认定“因璞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裕众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严重违背事实;4.***作出“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因璞剑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本庭亦不予支持。”的认定,是责任倒置的错误认定;5.***把“履约保证金”错误认定为“质量保证金和工期保证金”;6.***支持所谓的“工程进度款”和“逾期利息”主张成立,支持被申请人擅自违法转包行为,以上种种行为均属于枉法裁决。五、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的偏袒、错误认定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违背当地社会高质量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裕众公司辩称:申请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均是对实体问题的质疑,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查范围,亦不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请求驳回璞剑公司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裕众公司与璞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裕众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绍兴***员会申请仲裁。绍兴***员会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根据仲裁规则组成***审理该案。仲裁过程中,璞剑公司提出反请求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合并审理。该案两次开庭审理,两方当事人均派员参加仲裁活动。在***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发表各自的仲裁请求、答辩意见,并完成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各方的证据进行评述、根据被采信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璞剑公司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及第三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是否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仲裁法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特别约定。本案中,绍兴***员会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根据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决。审理过程中,关于工程计量鉴定,***曾建议双方当事人就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委托鉴定,但因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未能委托鉴定,未出现***遗漏重要请求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程序违法的事实和理由均系***对于证据及相关事实的评述、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各自举证,并对对方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综合全案对证据进行评议,作出采信或不采信,鉴定或者不鉴定的决定,属于仲裁案件实体审理内容,不属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查范围。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对其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证据伪造的情形是指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恒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聘书”系伪造证据,但事实上,***对该份证据未予以认定,该份证据所体现的内容并未成为案件基础事实的组成部分,故本案不属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对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是指:“(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提交;(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两份裁判文书并非仅由裕众公司掌握,且申请人未在仲裁阶段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或请求***责令其提交,故本案不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对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并无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定案涉仲裁裁决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行为,对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形,申请人璞剑公司与裕众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仲裁裁决仅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与裁决,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申请人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璞剑空气轴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浙江璞剑空气轴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